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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益阳一老人上山砍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没有尸检死因不明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4-01-14

  原标题:悲剧!益阳一老人上山砍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没有尸检,死因不明,拒赔!

  八旬老人上山砍柴意外死于山中,保险公司却以“死者年事已高,生前一年内两次生病住院治疗,身体各项器官已出现衰退,现没有做尸检,死因不明”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曾某某系五保户,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先于其死亡,原告曾某一、曾某二系曾某某的孙子女。2020年7月21日,桃江县计划生育协会为曾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2021年3月5日,曾某某到山中砍柴时死亡。同日,保险公司到曾某某家中调查,并向原告曾某一、曾某二送达司法鉴定告知书一份,该告知书建议原告曾某一、曾某二进行尸检,并告知原告如因没有进行尸检,造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无法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将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2021年3月8日,桃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曾某某的案件排除他杀,符合意外死亡。随后曾某某的家属对曾某某进行土葬。后原告曾某一、曾某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曾某某生前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现无证据证明曾某某系因意外伤害死亡为由拒绝理赔。

  桃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曾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是否属于投保险种的赔偿范围。曾某某在山上砍柴时死亡,桃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曾某某系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虽然向原告曾某一、曾某二送达过司法鉴定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并未要求必须进行尸检,只是告知原告在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无法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时才需要由原告承担没有尸检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收到保险公司送达的司法鉴定告知书两天后,桃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即出具证明,证实曾某某系因意外死亡,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曾某一、曾某二因相信公安机关作出的死因结论而没有申请尸体检验,并按照当地农村风俗进行土葬,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合情合理。

  保险公司认为曾某某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曾某某生前因病到医院接受过治疗,不能直接证明曾某某的死亡是由于疾病、内在原因或其他原因所导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曾某一、曾某二支付保险金500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案件得以圆满完结。

  意外伤害险是人身保险中最传统也是最具代表性的险种,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为意外伤害,这也是大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争执焦点。当意外伤害发生时,作为保险的消费者,虽然法律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但在投保时仍应注意研究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应的注释部分,在意外发生时,要保留好证据,及时通知保险人。而作为保险人,应更加细化产品的条款和注释,完善风险告知、责任免除告知、电话回访等事项,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将风险止于产品设计阶段。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